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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厂县医院院报》 本期发行日期:2015年6月1日

大厂回族自治县

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

《大厂县医院院报》 本期发行日期:2015年6月1日 点击:1279次

  按照省卫计委、省财政厅文件要求,2015年度新农合的筹资标准为个人缴纳110元,中央、省、市、县财政补助每人380元,合计为490元。
  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:一级医院住院起付点为 100 元,可补偿金额在100 元以上的部分按90%补偿;县人民医院、妇幼保健站住院起付点为300元,可补偿金额在300元以上的部分按78%补偿;县中医医院住院起付点为200元,可补偿金额在200元以上的部分按78%补偿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:住院起付点为1000元,可补偿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5%补偿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:住院起付点为2000元,可补偿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5%补偿。省外三级及以上或其他医院补偿标准:住院起付点为4000元,可补偿金额在4000元以上的部分按45%补偿。
  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的(2014年12月1日之后出生),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,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一人合并计算,直至达到最高封顶线。新生儿当年免缴个人参合费用,不统计为当年新农合参合人数,各级财政不追加补助资金。
  计划内正常产住院分娩在落实国家补助300元的基础上,新农合再按每例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,总费用不足800元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补偿。剖腹产按每例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。
  参合患者每人每年补偿额累计最高12万元。封顶线全年累计计算,包括住院补偿、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、一般门诊统筹补偿、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大病二次补偿等。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另行计算。

住院处  韩来旺  供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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