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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厂县医院院报》 本期发行日期:2017年3月1日

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(节选)

住院处 屈梦璐

《大厂县医院院报》 本期发行日期:2017年3月1日 点击:2335次

  参保人在统筹区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,应当持社会保障卡(医保证和IC卡)办理相关手续,住院登记手续应在48小时以内办理并签订《入院知情同意书》。参保人出院时只支付个人负担部分,其余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。参保人住院及门诊个人负担部分,应优先使用个人账户支付。

第六章 统筹基金建立与支付标准

  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,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支付;起付标准以上、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,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承担。
  (一)起付标准: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,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:一级医疗机构300元;二级医疗机构600元;三级医疗机构900元。退休人员分别降低100元。参保人一个参保年度内二次以上(含二次)住院的,起付标准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依次降低100元。
  (二)支付比例:根据《河北省基本医疗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(2016版)》规定,普通病房(含新建病房、改造病房)住院床位费按省市县三级实行限价支付计算。其中省级按每日最高床位费40元计算,市级按每日最高床位费30元计算,县级按每日最高床位费20元计算。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,属于政策范围内的甲类药品、普通检查治疗统一归为一般费用,纳入报销范围的一般费用按照下表规定比例支付:


  属于政策范围内的乙类药品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5%,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按照下表规定比例支付:


  (三)在一个参保年度内,住院、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合并计算,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。
  附:一个参保年度内,参保职工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、门诊特殊疾病费用,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需再报销的部分,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。
  (一)进入大病保险支付段的住院医疗费用,由大病保险支付90%,个人自付10%。
  (二)大病保险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。一个参保年度内,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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